(2015)通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永奎诉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奎,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史洪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永奎,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广波,村主任。被告:史洪喜,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奎诉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史洪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永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史洪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奎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史洪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娜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