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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林华与李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华,李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华,汉,系被害人冯秀云之女。被执行人:李学强。张林华申请执行李学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齐河县,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林华申请执行李学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祎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