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力、王翠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力,王翠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49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姚宝华(与原告是母子关系),女。被告王力,男,汉族。被告王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力、王翠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长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