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行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维民诉榆中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行初字119号原告马维民,男,回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兴隆路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县县长。原告马维民不服被告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针对其名下坐落于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维民以其与被告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合意,并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维民承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