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学培、曾繁荣等与周水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学培,曾繁荣,周水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学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繁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思敏,广东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水新,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诉人卢学培、曾繁荣因与被上诉人周水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2016年3月7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同年3月8日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学培、曾繁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有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