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小平诉梅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梅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83号申请人王小平,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执行人梅进海,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原告王小平诉被告梅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进海下落不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梅进海在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裁定书)的现金76230元,因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现停产,公司账户上没钱,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