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天贵与张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贵,张振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1号原告:张天贵,男,汉族。被告:张振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贵诉被告张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贵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贵承担。另外25元,退还原告张天贵。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孔园园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