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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天贵与张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贵,张振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1号原告:张天贵,男,汉族。被告:张振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贵诉被告张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贵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贵承担。另外25元,退还原告张天贵。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孔园园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