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飞龙、朱楚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47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芳芳,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朱飞龙,农民。被告:朱楚军,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飞龙、朱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飞龙、朱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