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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史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军,安徽润深律师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奉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和平,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史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厦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即弋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司法管辖权,其作出的判决因无管辖权自始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昌厦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系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的安徽世福仪器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昌厦公司在原审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因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不能视为其取得管辖权。���上,昌厦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土地人银佳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