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光云、李天佑等与李艳成、曹庆雄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47号申请人陈光云。申请人李天佑。申请人李天水。被申请人李艳成。被申请人曹庆雄。被申请人杨武雄。申请人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与被申请人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林毅鹏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璞校对责任人:颜丽打印责任人:陶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