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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光云、李天佑等与李艳成、曹庆雄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47号申请人陈光云。申请人李天佑。申请人李天水。被申请人李艳成。被申请人曹庆雄。被申请人杨武雄。申请人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与被申请人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光云、李天佑、李天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艳成、曹庆雄、杨武雄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林毅鹏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璞校对责任人:颜丽打印责任人:陶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