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34号抗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芳、孟凡超,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彬,住所地内黄县。诉讼代表人许德群,该公司副总经理。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1、被告单位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拖欠该公司工人工资2511058.14元;2、被告人孙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被内黄县公安局查封的位于信阳市羊山区恒大名都14栋1单元2201号房产登记人为余婷婷的一套房产、位于内黄县中央特区住宅小区1楼2单元西户房产登记人为张冠民的一套房产,予以追缴,由查封机关负责处理;随案转来一辆灰色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紫色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现金16601元,予以追缴,依法处理;被内黄县公安局查封的殷都区钢花路中盛梧桐园小区3号楼2单元2层东户的一套房产、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栋一单元5层501号的一套房产及内黄县楚旺镇毛韩村东西大街西端路北的三层自建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孙强的附加刑部分量刑不当,应当对孙强并处罚金”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孙强以“本案是单位犯罪,不能追缴个人资产”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贞依法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孙强及其辩护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歆梅审 判 员 高 源代理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董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