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208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曾海泉与王洪、刘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泉,王洪,刘慧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2081民初37号原告:曾海泉,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胡文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刘慧群,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泉诉被告王洪、刘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海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原告曾海泉负担。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