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兵与中山市古镇图好照明灯饰加工厂、张进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兵,中山市古镇图好照明灯饰加工厂,张进东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90号原告:罗兵,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中山市古镇图好照明灯饰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张进东。被告:张进东,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兵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图好照明灯饰加工厂、张进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兵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