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登过与潘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23号(2016)黑0102执1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登过。被执行人潘磊。申请执行人魏登过与被执行人潘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登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7578.5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登过与被执行人潘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