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光与张涛涛、祝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张涛涛,祝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244号原告李光。委托代理人王雪梅,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涛(曾用名:张涛)。被告祝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张涛涛、祝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涛涛、祝红娟名下银行存款198345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原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8栋1单元1903室房产一套、现金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涛涛、祝红娟名下银行存款198345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李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原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8栋1单元1903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