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建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972号罪犯郭建光,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光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8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郭建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光在服刑期间���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郭建光2014年2月获得的单项记功奖励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