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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昌区法院申请任鹏飞等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任鹏飞、王庆阳、曲猛、曲海、任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93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任鹏飞、王庆阳、曲猛、曲海、任雪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任鹏飞、王庆阳、曲猛、曲海、任雪萍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现本案被执行人任鹏飞、王庆阳、曲猛、曲海、任雪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