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钟应和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应和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下文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应和,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彝族,小学,农民,居住于景东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5年9月6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某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应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应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钟应和未经林权承包人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油锯、大刀,采伐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山集体林木加工成木柴,运回家自用。景东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认定,被告人钟应和采伐林木的地点位于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50林班17小班,采伐林木130株,采伐林木蓄积5.67立方米。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应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应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钟应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位于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山50林班17小班内他人承包的芦山村集体林木,加工成木柴运回家自用。其采伐林地面积0.09公顷,采伐林木130株,活立木蓄积5.67立方米。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钟应和质证无异议,属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钟应和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景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爹冇箐组村民钟应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糠皮树丫口”集体林内他人林木加工木柴,数量较大。2015年8月21日,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对钟应和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9月6日传唤钟应和到案接受侦讯;(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花山镇芦山村林业助理员。2015年2月至3月期间,其巡护管护区中,发现钟应和未经许可,擅自采伐芦山村委会承包给郭某1、郭某2经营的位于“糠皮树丫口”林区的集体林木;(4)证人郭某2、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以人民币四万元的价格,与花山镇芦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取得“糠皮树丫口”村集体林十年的管理使用权。钟应和在“糠皮树丫口”村集体林内采伐林木,未征得其二人同意;(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初,其父钟应和邀约其到芦山村“糠皮树丫口”村集体林内,使用油锯和大刀,采伐了约100株栎树加工成木柴,请人把木柴运回家;(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其受钟应和雇请,驾驶其车辆到芦山村“糠皮树丫口”,以每车100元的运费,为钟应和运了两车木柴到钟应和家;(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其曾见钟应和到“糠皮树丫口”集体林内采伐林木;(8)被告人钟应和的陈述,证实其为种植茶等树种和获取木柴,2015年3月10日许,其未经许可,邀约其子钟某到芦山村“糠皮树丫口”林区,使用油锯和大刀,采伐芦山村委会承包给郭某1、郭某2的集体林木加工木柴。其与钟某采伐了两天,共采伐林木约100株,加工两车木柴雇请李某用车运回家中。其子钟某事前不知道该山林为集体所有;(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应和采伐林木的地点位于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山林区50林班17小班;(10)景东县花山镇林业服务中心证明二份,证实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山林区50林班17小班权属为集体。被告人钟应和采伐“糠皮树丫口”山林区50林班17小班内的林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11)景东县森林公安局证明、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委会证明及承包经营合同书,证实花山镇芦山村委会把村集体所有的大梁子(即“糠皮树丫口”)山林的经营管理权,以人民币四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郭某1、郭某2。承包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12)景东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对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森林资源损失的调查报告,证实景东县花山镇芦山村“糠皮树丫口”山林50林班17小班被采伐林木面积0.09公顷,被伐林木130株,活立木蓄积5.67立方米;(13)对一台油锯、一把大刀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前述工具系被告人钟应和采伐林木的工具,案发后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14)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景发改价鉴[2015]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钟应和采伐的林木总价为851元人民币;(12)对851元人民币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现金进账单复印件,证实案发后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向被告人钟应和扣押人民币85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应和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钟应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给予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盗伐林木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钟应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应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立即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应和盗伐林木的工具一台油锯、一把大刀予以没收,由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三、景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钟应和盗伐的林木折价款851元人民币退赔郭明进和郭明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曾宏波审判员 苏永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