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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曹照兰与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照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494号原告:曹照兰,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街道。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照兰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照兰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