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祯申请刘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祯,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863号申请人徐祯,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申请人刘志国,男,19岁,蒙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徐祯申请刘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1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