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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会金诉李朝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金,李朝西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号原告王会金,男,生于1966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朝西,男,生于1976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金诉被告李朝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金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王会金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