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梦琪与周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梦琪,周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75号原告于梦琪。被告周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梦琪诉被告周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梦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梦琪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于梦琪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