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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成连与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连,高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32号原告:韩成连,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成连与被告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成连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成连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成连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