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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明武与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武,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03号原告孙明武。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武诉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武撤回对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车永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