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169号申请人全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全某某、黄某某自愿以其坐落在衡阳市高新区长胜安置楼*栋**号商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及粤**号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全某某、黄某某用于担保的坐落在衡阳市高新区长胜安置楼*栋**号商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及粤***号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子展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