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艳全诉被告冯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全,冯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53号原告郭艳全,男。被告冯利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全诉被告冯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