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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云伟支付令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云伟,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潞城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督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云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系某局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伟的工资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