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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347号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凤鸣口村。法定代表人:庄绪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立栋,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晓庆,男,汉族。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琳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立栋及被告李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承建界湖镇金叶家园17号楼时是独立承包人,购买原告90多孔砖279258块,其中:单价0.42元/块的271058块,砖款113844.36元;单价0.43元/块的8200块,砖款3523元,共计砖款117370.36元,已付109000元,下欠8370.3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砖款8370.36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晓庆辩称:期间我支付部分钱,原告账目与我的账目不一致,我的账上欠原告五千多,对账后再支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90的多孔砖,用于被告李晓庆承建的沂南县县城金叶家园17号楼建设。其中,单价0.42元/块的271058块,砖款113844.36元;单价0.43元/块的8200块,砖款3526元,共计砖款117370.36元。被告分多次支付给原告105000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12370.36元。在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李晓庆又支付了4000元,余款8370.36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砖款8370.36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对账记录及对账函等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材料均已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将90号多孔砖卖给被告李晓庆后,被告应按约定价格支付全部价款。被告李晓庆欠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370.36元,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记录及被告签字的对账函作证,事实清楚��证明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370.3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款8370.36元;二、驳回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晓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