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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农民。2015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1时许,黎某的手机收到恐吓短信,黎某怀疑是被害人伍某所发送,便叫覃某某(已判刑)去警告伍某。当天2时许,覃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容县某酒店斜对面的某夜宵摊找到正吃宵夜的伍某,在双方商谈中,覃某某伙同杨某等人使用木凳、铁棍殴打伍某,致使伍某右踝关节受伤。经鉴定,伍某是被钝性器具打击致右腓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是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杨某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黄某、张某、黎某的证言,疾病证明书,(容)公(刑)鉴(活)字(2013)91号法医学人体活体检验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被告人杨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1、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10月13日8时20分,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正运行于贵港至玉林间的K某次列车4号车厢洗脸间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于当日移交容县公安局处理。该事实有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2、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与同案人覃某某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伍某经济损失17000元,本案审理期间,杨某家属赔偿了伍某经济损失2000元,伍某对杨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覃某某和伍某的陈述及证明、谅解书、本院(2014)容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伙同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是在他人的纠集下实施犯罪,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梁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