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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高尚与被执行人郭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齐高尚,住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被执行人郭丽,住安阳市清流东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1-2号裁定书,于2016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丽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330.00元,��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