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172号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四层(呼家楼集中办公区755号)。法定代表人:钟德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羿,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居易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8元,由原告北京寰宇纪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张宝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