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燕兴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燕兴大厦业主委员会,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燕兴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佳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770.7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218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昀审判员 余伟民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