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姜长福与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福,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伦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姜长福。委托代理人:郝亮亮,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雨,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长福与被告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伦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姜长福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