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汉均与被告刘胜洪、刘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均,刘胜洪,刘衍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251号原告赵汉均。被告刘胜洪。被告刘衍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汉均与被告刘胜洪、刘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汉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汉均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