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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汉均与被告刘胜洪、刘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均,刘胜洪,刘衍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251号原告赵汉均。被告刘胜洪。被告刘衍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汉均与被告刘胜洪、刘衍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汉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汉均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