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那喜梅诉赵晓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喜梅,赵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31号原告那喜梅,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晓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喜梅诉被告赵晓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那喜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那喜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