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贺祥林与董忠青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祥林,董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15号原告贺祥林,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董忠青,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祥林与被告董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祥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祥林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