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