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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叶雪鹏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叶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223-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云,该公司综合部经理。被执行人:叶雪鹏。关于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叶雪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叶雪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叶雪鹏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叶雪鹏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清远市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雪鹏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万华街1号702房和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彩楡街6号1201房的产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叶雪鹏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雪鹏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后,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二套房屋产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