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廖运模、柯明瑞等与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廖运模,柯明瑞,张咏霞,廖某甲,廖某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陈俊全,林大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法定代表人:罗文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运模,男,汉族,住所地:地阳春市,经常居住地: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75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明瑞,女,汉族,住所地:地阳春市,经常居住地: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72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咏霞,曾用名张霞,女,汉族,住所地:中山市,经常居住地: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咏霞,曾用名张霞,女,汉族,住所地:中山市,经常居住地: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乙。法定代理人:张咏霞,曾用名张霞,女,汉族,住所地:中山市,经常居住地: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8。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林国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俊全,男,汉族,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6639。原审被告:林大超,男,汉族,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616。上诉人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运模、柯明瑞、张咏霞、廖某甲、廖某乙,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陈俊全、林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东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廖运模、柯明瑞、张咏霞、廖某甲、廖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阳春市泰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观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