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邓玉林与李红斌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2民初49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正月初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于2009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2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暂,缺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无共同兴趣爱好,并常殴打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李某甲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正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原、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20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孩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12月27日晚,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欣旺花园9栋402室吸食麻古和冰,经新建区公安分局法医对其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某甲及小孩李某乙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被告李某甲保证书复印件、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出具的社区戒毒所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已婚多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且婚生小孩年幼,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小孩生活、学习和成长。根据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准予离婚,被告李某甲��2015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吸毒毒品尿检呈阳性,但鉴于被告李某甲吸食毒品时间尚短,尚有希望改正自身的不良嗜好,原、被告双方之间应相互宽容、相互体谅对方,双方感情有促进的可能,现原告邓某某诉请本院判令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不予准许;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