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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天生与皇甫应门健康权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天生,皇甫应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天生,男,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皇甫应门,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韩天生因与被申请人皇甫应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天生申请再审称,皇甫应门首先拿铁锨打我,我是正当防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皇甫应门二审时自认可证,原审认定我自负50%的责任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皇甫应门提出书面意见称,韩天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时皇甫应门承认铁锨是自己家的并不等于自认其先拿铁锨打韩天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二人互相夺铁钎时,铁钎将韩天生脸部划伤。原审据此认为,韩天生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各半承担,并无不当。综上,韩天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天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