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朝杰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63号原告陈朝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村19社,组织机构代码78158982-2。负责人李智谦,矿长。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朝杰诉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杰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陈朝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