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王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法定代理人姚宗来,男,系姚某之父。被执行人王立海,男。姚某申请执行王立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聊东某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海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张古禹村第七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的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立海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张古禹村第七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