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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永兰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兰,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02行初5号原告陈永兰。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欣,该局企业养老失业和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兰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市人社局在应诉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答辩认为: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经办机构,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答辩人是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主管部门,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经办机构,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原告起诉被告市人社局应属于起诉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人民陪审员  侯 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