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萍与被执行人陶有水、蔡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萍,蔡增虎,陶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00027号申请执行人顾萍,女,汉族,住新区。被执行人蔡增虎,男,汉族,住铜川市。被执行人陶有水,男,汉族,住耀州区。顾萍与陶有水、蔡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顾萍于2016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交付5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10月底前支付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