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菊与吴永强、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吴永强,张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赵菊。被执行人吴永强。被执行人张学梅。申请执行人赵菊诉被执行人吴永强、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永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领秀华城47号楼二期地下21号车位一个,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