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晓涛与武秀连、吕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涛,武秀连,吕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289号原告王晓涛,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云,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秀连,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吕晓光,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系被告武秀连丈夫。原告王晓涛诉被告武秀连、吕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云、被告武秀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7月28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8万元。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5元。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6万元。被告吕晓光和被告武秀连是夫妻关系,应该与被告武秀连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借条三张,证明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6万元,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5万元,于2011年7月28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8万元,共计借款19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表一张,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该三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的事实。3、户籍信息一份,证明“武秀连”与“武秀莲”是同一人的事实。被告武秀连对原告出示的借款单、结婚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真实性认可,对借款本金不认可,辩称借款本金还剩170500元。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收条一张,证明2013年8月15日还原告借款10500元;2014年1月14日还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6月16日还原告借款1000元;2014年12月18日还原告借款2000元;2015年2月9日还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还原告借款19500元的事实。原告对被告出示的收条的真实性和所要证明的问题均认可。被告吕晓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结婚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收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7月28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8万元。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5元。被告武秀连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告王晓涛借款6万元。2013年8月15日还原告借款10500元。2014年1月14日还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6月16日还原告借款1000元。2014年12月18日还原告借款2000元。2015年2月9日还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还原告借款19500元。另查明被告武秀连和被告吕晓光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武秀连向原告王晓涛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王晓涛与被告武秀连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武秀连应当偿还。被告吕晓光与被告武秀连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被告吕晓光应该与被告武秀连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秀连、吕晓光偿还原告王晓涛借款170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