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诗发与许启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发,许启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31号原告:张诗发,男.被告:许启平,男.本院在审理张诗发诉许启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诗发负担。审判员 叶志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凌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