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与李江、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李江,陈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21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64038-4,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62号(3-6)宝玉大厦。负责人俞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丽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蓉,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诉被告李江、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陈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已减半收取37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沈洪兴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