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腊梅因寻衅滋事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8刑申11号梁腊梅: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你没有辱骂他人,原判属无据之判。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宣告无罪。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有受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丙、刘某丁、李某某、孙某某、王某丁、常某某、岳某某、樊某等人证言,你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自: